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事件屡见不鲜。不久前,呼和浩特新城区一名11岁男孩儿就给主播打赏了3000多元,那么这钱能要回来吗?
原来,该男孩儿趁着家中无人,拿起妈妈的手机通过某直播平台观看游戏直播,看到主播技术高超、妙语连珠,男孩儿一时高兴就通过刷礼物的方式,给主播打赏了3000多元。次日,发现微信钱包里少了钱的母亲前往海东路派出所求助。在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赵女士向该直播平台提出了退款申请。那么,赵女士的要求合理吗?
就此,新城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11岁男孩儿向主播打赏近3000多元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而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明确表示对该行为不予追认。所以,男孩儿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也就是说,理论上,这笔钱是可以要求退回的,但想要把钱要回来,家长必须举证证明刷礼物的行为是孩子自己操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