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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考虑提前立遗嘱

老年人理性规划“身后事”

□文/图 呼和浩特晚报记者 刘芳 安娜

近日,“独生子女一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父亲生前立口头遗嘱,房产留给儿子,法院:遗嘱无效”等话题在互联网上引起广泛讨论与关注。有网友感慨,对遗嘱应该有个清醒的认知,不要觉得提前立遗嘱不吉利,遗嘱可以避免一些矛盾纠纷。7月24日,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随着近几年思想观念的进步,人们对待立遗嘱的态度变得开明,并越来越重视。今年3月21日,《2022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发布,对25万份遗嘱进行大数据分析显示,10年间立遗嘱人群平均年龄从77.43岁逐年降至68.13岁。许多人不再把立遗嘱看成是人生终点要做的事情,而是自己对人生进行定期思考和盘点的新起点。

祖孙俩为一套房产对簿公堂

2010年,被告贺某某父母由于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坐落在和林格尔县某住宅楼归贺某某所有”。2022年11月,贺某某父亲因病去世,现在法定继承人只有原告孙奶奶和被告贺某某,原告孙奶奶与被告贺某某系祖孙关系。贺某某称其父亲去世前这份离婚协议作为遗嘱交于其手中,明确房屋归其一人所有。但作为原告的孙奶奶却认为,离婚协议书并非遗嘱,自己享有这套房屋的继承权。最终,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孙奶奶将孙女贺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合理分割遗产。

承办法官丽娜在了解案件事实后,考虑到此案关系到家庭的亲情问题,如果直接判决,不仅化解不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还将影响到老人与孙女的感情。为此,承办法官结合案情,本着维护家庭亲情的原则,在庭前耐心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丽娜法官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在安抚老人的情绪后,又耐心向被告讲解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从情理出发,向被告讲述了年迈的奶奶今后养老的不易,希望被告可以体谅年迈的奶奶。最终,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讲情、讲理、讲法,双方当事人终于化解了心结,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同意遗产房屋由原告孙奶奶一人继承并所有,孙奶奶给付享有继承权的孙女贺某某房屋补偿款15万元,并在法官的见证下当庭履行完毕。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提前订立遗嘱

今年2月,朋友的突然离世,触动了60岁的武女士。一夜未眠后,她决定和女儿开诚布公地谈谈自己死后的事,包括家里的房产和存款情况,并表示想去做一份生前遗嘱,以确保自己如果突然离开,女儿可以顺利得到这笔财产。

武女士的想法是如果女儿女婿关系和睦,这笔财产还是属于他们两人共有,使用权在女儿手里;如果二人离婚,财产在女儿手里,也算是个保障。“我就一个女儿,总想着提前为她考虑得多一些,我之前也从网上看到了各种因为继承手续问题引发的纠纷,不想以后女儿为这些事情发愁,所以我想提前立遗嘱。”武女士说,这是她对女儿的保护与私心,毕竟在上一代人眼中,当代年轻人的婚姻不稳定因素太多。

“我希望如果我意外离世,我的财产全部归于女儿,如果女儿发生意外,财产由女儿的子女平均分配。”武女士告诉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她咨询过律师、公证处后,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订立遗嘱,由第三方机构见证遗嘱订立过程并对遗嘱加以严格保管。

“一份遗嘱里有财产,但背后更深处的意义是爱,是感情的传承。”今年66岁的李女士说,遗嘱牵扯到一生的奋斗财富,说简单点就是自己想把钱留给谁,是自己的主观意愿,别人无权干涉。李女士说,自己有提前立遗嘱的想法也是因为看到身边亲戚家的子女因为老人的遗产闹到了法院,最后好好的一家人不再来往,原本还算和睦的兄妹反目成仇。

李女士告诉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她家亲戚老两口育有一儿一女,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子女因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最后诉至法院。“亲戚的儿子认为,父亲生前曾口头明确表示百年之后家里的房屋归他所有,但亲戚的女儿表示不同意,认为应由兄妹二人共同继承分割该房屋。”李女士说,后来法院判决,亲戚的儿子主张按照老人口头遗嘱一人继承房屋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曾经许多人对订立遗嘱有着‘不吉利、没必要、太遥远’等刻板印象。如今,社会观念在不断改变,没有必要把订立遗嘱看成是人生终点要做的事情。”李女士说,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无法获得父母全部遗产的情况近年来频发,为了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在自己家,她和老伴儿商量后决定提前立遗嘱。

遗嘱想有效 关键要专业

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各类继承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越来越大。尤其是《民法典》颁布后,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意识到立遗嘱的重要性,却较少有人为此寻求专业的遗嘱服务。遗嘱书写不规范,缺乏专业见证、无法证明该遗嘱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近年来,各类遗嘱纠纷层出不穷,许多遗嘱被判无效。

法律上,一份没有争议的合法有效遗嘱需要具备哪些要素?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法官指出订立遗嘱的科学流程中需要7个“专业”:专业的遗嘱书写指导、专业的能力测评、专业的遗嘱见证、专业的遗嘱登记、专业的遗嘱保管、专业的遗嘱设备、专业的遗嘱执行。

多数老年人会选择自书遗嘱的方式。《民法典》规定,立遗嘱人书写遗嘱时,应字迹清晰,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如须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

在现实的法律纠纷中,因为遗嘱书写不规范导致被判无效的案例屡见不鲜。法官建议,自书遗嘱更应该寻求专业机构服务,避免后续纠纷。

“规范的流程能够最大限度地反映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程序虽繁琐但切莫省略。在纷繁复杂的遗嘱纠纷中,一套科学专业化流程下产生的遗嘱能够第一时间获得法律的支持,真正免除立遗嘱人的后顾之忧。”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遗嘱登记科学流程是确保遗嘱有效的基础,如何证明这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才是遗嘱有效的关键。因此,在订立遗嘱的过程中,科学登记流程必不可少。《民法典》规定,见证人必须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因此,寻找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是最稳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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