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6版:法治呼和浩特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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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敢发声,以法律之名守护未成年人成长之路——

一起抚养费案件引发关注

本报讯(记者 苗欣 通讯员 张媛媛)近日,一起由未成年人主动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与深刻反思,它不仅彰显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强保护,更是一次关于爱与责任的重申。

据了解,郭某某与张某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小宝(化名),数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此后,双方在小宝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上屡生分歧,尽管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但问题依旧悬而未决。目前,小宝作为一名学生,尚未具备经济自给能力,生活费也即将用尽,面临生活和就学的双重压力,回民区妇女联合会作为临时监护人帮助小宝就抚养费问题向回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检察机关也为小宝提供法律支持,助力其维权之路。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秉持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投入工作,对案情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开庭时,小宝的母亲马某某未能到庭,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第一时间与马某某取得电话联系,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成功说服其前来法院,以进一步深入了解小宝的生活、成长环境、心理状态等情况。

在会面中,承办法官不仅对小宝的日常生活、学习情况进行了详尽询问,还深入调查了其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与抚养能力。据了解,小宝目前还是一名在校学生,处于青春期,与父母关系较为紧张。同时,法官注意到,小宝已接近成年,展现出了一定的自我照顾和学习管理能力。

在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回民区人民法院经过一系列合法合规的程序,最终依法判决小宝父母亲按月支付合理的抚养费直至小宝高中毕业,为小宝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法官寄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一规定明确了监护人在法律上的责任与担当,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履行监护职责,守护未成年人成长:每一位监护人都应牢记自己的法律职责,切实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的支持,为未成年人的美好未来撑起一片蓝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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