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
按照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工作安排,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我市被住建部列入第一批城市更新试点城市,是一次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机遇,完成好、落实好试点任务是关系民生与发展的大事。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积极探索城市更新统筹谋划机制、探索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探索建立城市更新配套制度政策等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宜居舒适、绿色低碳、安全韧性、智慧活力、人文特色城市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会议指出,对标国家、自治区相关部署要求,我市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一是理解试点工作精神还不够到位。对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丰富内涵、任务目标和工作要求缺乏全面、深入的理解,未能精准把握更新试点工作的方向和实施策略,还停留在一般旧城改造、设施维护的理念思维上。二是总体谋划顶层设计相还对滞后。目前我市出台的全市性指导性文件只有《呼和浩特市城市更新试点城市行动方案》,缺少相关配套政策,如专项规划和更新片区建设方案等,对整体工作的全局思考和战略规划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协调联动机制还没有形成。城市更新试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之间的工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和配合,部门间信息不对称,未能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没有有效形成合力。四是项目单项化碎片化不成体系。规划统筹引领还不突出,项目单项化、碎片化不成体系的问题较为明显,没有编制出台专项规划,缺乏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标准、规范和评价指标,没从实现首府高质量发展的高度,以系统化的理念谋划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五是创新示范作用发挥还不够到位。更新试点项目的创新性和示范性不够突出,缺乏为项目提供必要支持和资源保障的政策措施,计划实施的工农兵筒子楼等更新示范项目落地较为困难。调动社会资源和社会创新力量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部分试点工作只是对既有政策的延续和复制,不能有效解决城市更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六是社区居民参与度满意度还不高。由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社区居民的参与度满意度普遍不高。相关部门在制定更新计划和推进项目实施时,侧重于硬件设施的建设,对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未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社区居民对项目决策、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没有充分得到尊重。
会议建议:
一、城市更新要规划先行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部署要求,特别是“3个探索”和“5项重点任务”工作要求,加快编制专项规划,对城市更新进行全面规划和设计,确保城市更新的有序推进和高效实施。同时,要充分考虑社区居民的需求和意见,确保规划方案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要加强规划的实施监督,注重建立完善的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城市更新要示范引领
通过示范片区创建,要以点带面,有效地解决城市更新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考虑区域特点和需求,以及居民意见建议,科学制定改造方案,确保改造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加强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保障,根据改造方案的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改造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达到预期示范引领效果。
三、城市更新要协调联动
要建立健全协调联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强化培训和交流,推动信息化建设,加强监督考核,为城市更新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要进一步明确各地区各部门职责和分工,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要定期会商交流,了解工作进展,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共同研究解决方案。要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城市更新要全民共建
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让市民成为城市更新的参与者和推动者。要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媒体、网络、社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让市民了解城市更新的重要意义。建立多方参与机制,让政府、企业、居民和社会组织等各方共同参与城市更新的规划和实施。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建设和管理。
五、城市更新要资源共享
要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促进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对城市更新项目的资金投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行动,为城市更新注入新的活力。
六、城市更新要精细管理
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规范文明施工,最大限度减少对市民日常生活的影响。要加强更新工程质量管控,质量是城市更新工作的底线,也是提高群众满意度的基础。要注重过程管理,盯紧关键技术环节,全力保障城市更新的质效,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请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该审议意见,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的要求,在收到审议意见两个月内(2023年9月21日前),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报送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征求意见,四个月内(2023年11月21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督办责任单位: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
督办责任人:李朝晖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