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6版:法治 呼和浩特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四十五期

1.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加处罚金或滞纳金?

答: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2.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的划拨存款、汇款通知书后应当怎么办?

答: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3.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的解除冻结通知书后应当怎么办?

答: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解除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4.什么情况下适用代履行?

答: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5.代履行催告期限如何规定?

答: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6.执行代履行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7.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答:正确。

8.在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

答: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9.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时要在什么时间作出执行裁定?

答: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10.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未完待续)

凡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已经由本报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违者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