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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呼自然资字〔2024〕275号

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开发的项目向市自然资源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简称配套费)(后附名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已登报形式向你单位送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于2023年7月27日已登报形式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上述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将款项缴至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 ,账户:592030100100022135,收款人: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联系人:郑立君,联系方式:0471-4613007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名单:

1、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香墅嶺西区——住宅东地块(B地块)”于2016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83,229.003平方米,应缴配套费4,993,740.18元。

2、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香墅嶺西区——住宅西地块”于2016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119,776.309平方米,应缴配套费7,186,578.54元。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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