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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

呼自然资字〔2024〕276号

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开发建设的“香墅嶺西区—住宅西地块(A地块)商业楼”项目于2017年向我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该项目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75,399.12元,截止2024年2月29日你单位仍有75,399.12元未缴。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向你单位送达《配套费催缴告知书》,于2022年7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本局现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如下:

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缴纳“香墅嶺西区—住宅西地块(A地块)商业楼”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75,399.12元。上述款项缴至开户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 ,账户:592030100100022135,收款人:呼和浩特市财政局,联系人:郑立君,联系方式:0471-4613007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若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内蒙古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征收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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