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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履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

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

你单位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附表),要求贵单位在收到本催缴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去我局财审科开具非税票据,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缴至指定银行。对于拒绝缴纳费用的建设单位,我局将履行司法程序进行追缴。

联 系 人:郑立君

联系电话: 0471-4613007

附名单:

1、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鼎盛华世纪广场”于2010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481,096.00平方米,应缴配套费28,865,760.00元。

2、中房英德蓝(内蒙古)投资有限公司的项目“内蒙古国际会展中心”于2007年向我局(原呼和浩特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54,855.00平方米,应缴配套费3,291,300.00元。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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