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登记按什么进行?
答: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资格是否长期有效?
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每次选举前需要对哪类选民予以登记?
答: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民迁出原选区的,应列入哪个选区的选民名单?
答: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可以列入选民名单吗?
答: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选民名单公布时间有什么要求?
答: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不同意选民名单的如何申诉?
答: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对不同意选民名单的申诉应在几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答: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申诉人如果对不同意选民名单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使用哪种途径救济?
答: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1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选区如何划分?
答: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