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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有希望 失信惩戒促履行

本报讯(记者 苗欣)“这么多年了 ,没想到我的案款真的执行回来了……”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运用失信惩戒措施,顺利执行完毕一起终本多年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申请人董某某收到案款,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

据了解,2019年,彭某某欠付董某某75000元劳务费,董某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回民区人民法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彭某某的财产,案件终本结案。彭某某因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今年5月份,因失信受限的彭某某来到回民区人民法院,向执行法官讲述了自己的情况,了解到彭某某是终本案件被执行人,执行法官随即针对彭某某目前困境,向彭某某释法说理,将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布、屏蔽等相关法律规定尽数告知。彭某某意识到,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就是还钱。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彭某某决定履行义务,诚实守信。于是,执行法官联系了申请人董某某,彭某某一次性将欠款偿还完毕。经申请人董某某申请,执行法官依法审查后,将彭某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该案顺利完成“终本清仓”。

这起案件成功执行,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回民区人民法院将坚持能动履职,灵活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切实将“终本清仓”行动走深走实,用实际行动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那么,被列为终本案件,就执行无望了吗?当然不是,即使案件被列为终本案件,待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后,案件继续恢复执行。

一、什么情况下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2.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藏,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些都不能做!

1.不能贷款;2.不能完成以下消费: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3.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政府扶持、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限制;5.在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员工招录时受到人事录用限制。

三、“失信”的解除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屏蔽)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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