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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罕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彩礼返还离婚纠纷

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最新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近日,赛罕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结合“法润家和”家事审判理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诉源治理中的作用,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纠纷,被告当场履行返还义务,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据了解,原告吴某和被告闫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3年办理结婚登记并举办婚礼,原告吴某给付被告闫某8万余元彩礼并购买“三金”首饰。婚后3个月,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及生活习惯差异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首饰。

赛罕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后,组织线下调解,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返还彩礼的金额。随后,调解员根据《最高院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实际情况,从“情、理、法”多角度为双方进行细致分析,解释彩礼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同时,以“劝、谈、说、教”的调解模式,引导双方共同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且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万元并现场退还“三金”首饰。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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