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号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经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