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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4年7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2003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呼和浩特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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