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梁婧姝)日前,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为全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出生缺陷防治地方性法规。
据悉,《条例》对各级医疗机构出生缺陷防治服务进一步进行了规范,包括围孕期保健服务、再生育评估与指导、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儿童残疾的筛查、治疗与康复等,使卫生健康等部门及医疗机构在服务提供、监测管理等方面有章可循。
同时,《条例》建立起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如民政部门推动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前医学检查场所就近或者毗邻设置,引导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人员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又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诊疗需求,增设出生缺陷防治医疗服务项目,并进行动态调整。
《条例》还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围绕服务供给、信息监测、质量管理、医疗救助、人才培养等,规定了政府及其部门、提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的保障措施,同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科学技术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