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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监管新规落地

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通过强化主体责任、压实平台职责、规范处方药销售、细化配送管理及严惩违法行为等措施,全力构建安全、有序、高效的药品网络销售环境,为公众用药安全保驾护航。

《实施办法》明确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第三方平台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严格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按经营范围经营,禁止超范围销售,确保网络售药与实体门店同标准、同质量。

第三方平台被赋予更严格的监管职责,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履行药品质量管理职责。平台需对入驻企业资质、药品合法性及质量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每6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确保企业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同时,平台需保存药品网络交易产生的相关信息不少于5年,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为消费者筑牢安全防线。

针对处方药网络销售,《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需凭处方销售并实行实名制,禁止以买赠等方式向个人赠送处方药。第三方平台承接电子处方时,需对签约医疗机构及医师资质进行核实,并建立电子处方管理制度。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需在处方药展示页面突出显示风险警示信息,销售前需向消费者充分告知风险,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此外,处方药与非处方药需区分展示,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确保用药安全。

此外,《实施办法》对药品配送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明确严惩违法行为,构建监管“高压线”,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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