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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特医食品、婴配粉不得委托生产

□郭铁

记者1月10日从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获悉,《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

根据编制说明,食品委托生产因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缩短上市周期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但同时,因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委托生产信息不够透明、跨地区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导致的监管难点堵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规定委托方应当为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取得备案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进行委托生产,纳入地方立法管理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等生产经营主体不得从事食品委托生产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应当对受托方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委托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委托方和受托方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在签订合同10日内,分别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委托生产情况。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质量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和食品的名称、品种、数量、执行标准、合同期限等。签订期限超过1年的长期合同的,还应当每年报告一次委托生产情况。

标签标识方面,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同时标注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称、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在企业名称前冠以“委托方、受托方”或“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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