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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二十四期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被处罚主体是什么?

答:是指实施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处罚法》对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

答: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4.行政执法时对执法人员人数有何规定?

答:行政机关在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答: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6.对同一违法行为可否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

答: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7.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8.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遇有哪种情形可以中止执行?

答: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9.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遇有哪种情形可以终结执行?

答: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10.当事人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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