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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

图片来源:IC photo

●本报记者 刘慧慧

今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1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病防治是广大劳动者普遍关注的一个健康问题,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就有关问题,记者专访了市职业病防治所医师萨仁高娃。

小知识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萨仁高娃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必须具备的四个基本条件:一是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二是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三是必须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的;四是必须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法定职业病有哪些?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萨仁高娃介绍,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包括十大类132种职业病。具体分类为:一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尘肺13种、其他呼吸系统疾病6种;二是职业性皮肤病,9种;三是职业性眼病,3种;四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五是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六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七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八是职业性传染病,5种;九是职业性肿瘤,11种;十是其他职业病,3种。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萨仁高娃一一列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一是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利;二是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利;三是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权利;四是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权利;五是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权利;六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七是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怀疑自己患上职业病该怎么办?如何申请职业病诊断?

萨仁高娃表示,首先是咨询,可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咨询;其次是诊断,劳动者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结果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诊断过后,确诊为职业病,那么再进行定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根据工伤等级,职业病病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另一种情况是诊断过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职业病鉴定,其中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向省级职业病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其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萨仁高娃提醒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携带以下材料: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与普通健康体检有何不同?如何预防职业病发生?

萨仁高娃介绍,普通体检是根据个人身体健康情况而设定体检项目进行的体检,有一定的随意性。而职业健康检查则是法律规定必须开展的,其体检项目及周期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紧密相关,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那么哪些劳动者需要体检?萨仁高娃表示,一是工作中存在有害化学因素的;二是在有粉尘的环境中工作的;三是接触有害物理因素的;四是接触有害生物因素的。萨仁高娃还特别提醒,除了在以上岗位工作的人员,其他需要特殊作业的岗位人员,如电工、结核病防治者、高空作业者、职业机动车驾驶员、高原作业者以及航空航天人员等,最好也定期去做相关的职业病健康体检。

萨仁高娃说:“因为职业病是由生产性有害因素进入人体到达一定量以后发生的,因此只要控制生产性有害因素作用与人体的量,或限制进入机体的量,就可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所以要健全防尘、防毒设施,做到在规划布置、检查、评价生产的同时,也必须同时抓好防尘防毒工作,采用新技术,改善生产环境,提高接害工人自我防护能力,并定期对接害工人进行健康检查。有了以上的措施,职业病可以不发生或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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