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rb06版:民生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

二十五、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执法监督信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

二十六、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七、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结果作为有关负责人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未完待续)

凡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记者署名文字、图片,版权均属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报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已经由本报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呼和浩特融媒体中心”,违者本报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