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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十五期

1.行政处罚原则上根据什么地点确定管辖权?

答:违法行为发生地。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可以依法采取什么救济措施?

答: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使用或者销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吗?

答: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行政复议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答:行政复议期间,除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

6.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吗?

答:可以。

7.经复议机关查明,某县公安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为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什么决定?

答:复议机关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8.行政机关作出拘留决定之前,可以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吗?

答:可以。

9.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吗?

答: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0.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但其确有经济困难,经本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减免吗?

答:不可以。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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