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祁晓燕)近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处罚裁量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执行标准,解决了基层执法中存在的困惑问题。这是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推行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等“四张清单”后,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又一重要举措。
裁量基准主要涉及市场主体登记、反垄断执法、网络市场交易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广告监督管理、质量发展与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量监督管理、标准化监督管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监督管理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15大类,包含行政处罚事权579项。
裁量基准主要由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权基准等五部分组成。“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名称,一般为违法行为的概括表述;“处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条款;“适用情形”和“裁量权基准”按照“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类型进行划分,明确具体的处罚幅度。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日常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裁量基准》予以动态调整,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部门的法治意识、规范意识和依法行政效能,进一步提升执法公正性和精准性,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