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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明确风险点辨识、风险评价、风险等级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监督管理、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属于重大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定期巡查检查等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登记,实行分级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组织排除;对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治理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极端天气的;

(二)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本单位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相关方进驻或者撤出本单位致使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四)本单位作业条件、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

(五)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发生改变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避开城市地下管网、地下轨道交通等各类地下空间和设施以及人员密集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等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其他规划相协调。管道沿线应当设置里程桩、标志桩、警示牌等标志。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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