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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又拒不搬离 依法审判排除妨害

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据了解,被告赵某向原告冯某借款60万元并签署《还款协议》,承诺在约定期限内分期偿还,若到期未偿还,被告就将坐落于玉泉区某小区的一处房屋过户给原告。该债务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便将该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交付原告。但至起诉前,被告一直居住在该案涉房屋。期间,原告曾多次主动与被告交涉,要求其搬出,但被告对此未予理睬,仍继续占用使用该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害立即搬离案涉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因到期无法还款,被告赵某自愿将案涉房屋过户给原告冯某,用来抵顶欠款,但过户后,被告未搬出该房屋,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对该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从该案涉房屋内搬出,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搬离了该案涉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官说法

排除妨害请求权,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物权请求权。由于他人的非法行为妨害物权人行使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或者请求法院责令排除妨害,以保护物权人充分行使其物权的各项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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