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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应知应会知识问答第九十期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几次?

答: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谁主持?

答: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谁主持会议?

答: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常设机关吗?

答: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乡镇人大不设常设机关,法律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履行一定的职责,但没有赋予主席团行使属于乡镇人大的职权。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否可以接受乡镇人大代表的辞职?

答:不可以。选举法规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而地方组织法没有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乡镇人大的职权,因而,乡镇人大主席团不能接受乡镇人大代表的辞职。

6.《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谁召集?

答: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是如何处理的?

答: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8.《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在内容有什么要求?

答:向本级人大会议提出的议案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属于本级人大职权的事项,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9.《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如何交办的?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1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由谁提名人选?

答: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法联合提名。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选出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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