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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学习这些知识点维权!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指有支付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犯,也破坏了社会稳定。

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背了社会道德,也影响了地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用人单位应当恪守法律和道德,诚信经营、尊重他人劳动,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遭遇恶意欠薪的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理性维权:1.通过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2.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3.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注意固定和保存劳动合同、工作证(工卡、厂牌、出入证等)、收入证明(如工资条)、工作证明(考勤表、签到表等)、派工单等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以及收入、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客观表现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转移财产”一般是指雇主将其财产隐藏,不为劳动者知晓;或者以恶意清偿等方式转移、处分财产;或者虚构债务、虚假破产、倒闭,造成无力支付劳动报酬的假象,以便向劳动者表明其无经济能力支付劳动报酬;“逃匿”,是指雇主避而不见索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甚至抛弃工厂、企业逃离当地,藏匿他处,以达到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转移财产”和“逃匿”,是“逃避支付”最常见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不限于这两种。例如,雇主藏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等行为也是“逃避支付”的形式。

“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是指雇主本有经济能力而故意长期拖欠。

以上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必须是以达到“数额较大”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作为构成本罪必备的要件。

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数额较大”一般是指:(1)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一般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形。

另外,关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认定,不能仅以劳资双方的一面之词加以简单认定,必要时,应当请有关审计、财会核算部门进行审查,根据其审查结论作出认定。

(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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