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 通讯员 李珂)日前,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缓刑的案件。罪犯李某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24年3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然而,在缓刑考验期内,李某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居住地司法局警告、训诫,并被居住地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故居住地司法局向法院建议撤销对李某的缓刑。
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多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依法撤销了李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原判的一年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假释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具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作出撤销假释的裁定。
第五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法官提醒
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严格遵守报告、会客、外出等规定,并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任何逃避监管、漠视规则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的机会,切勿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