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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致人轻伤一级 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2022年6月2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吴某及两位朋友在某烧烤店用餐、饮酒至次日凌晨,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刘某用啤酒瓶和杯子殴打吴某头部、面部等多处部位,吴某随即用桌上餐具反击,饭店服务员王某在阻拦过程中被误伤。经鉴定,吴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后,刘某于2022年12月经济赔偿吴某并获谅解;于2023年10月经济赔偿王某并获谅解。回民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回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考虑到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饮酒需适度,酒后更应控制情绪,切勿因琐事发生冲突,避免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承担刑事责任。发生矛盾纠纷时,应保持冷静,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切勿采取暴力手段,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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