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李娟
近日,家住我市某小区的业主们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们是2016年入住小区的,当时小区绿化还可以,但现在完全没有人管。楼道里也没设置消防设施,小区的整体卫生都特别差。因为小区物业的不作为,我们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通过招标找到了大家满意的新物业公司。本以为自己做主改善居住环境的好日子就要来了,没成想原物业公司竟然不离开小区,多次沟通也无法解决,这样的情况该怎么办?”业主刘先生表示。
带着居民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协会法律顾问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李文生律师。李律师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人,原有物业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退出物业服务区域,撤出物业人员,交还物业用房以及物业资料等。
根据《呼和浩特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并签订新物业服务合同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住宅小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不能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拒绝退场,如认为业委会解聘程序不合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表决决议或者确认表决决议无效,否则,老的物业公司应当履行退场及交接义务。若因为老物业怠于履行该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后续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李文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