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苗欣 通讯员 李珂)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张三(化名)于2024年7月24日、25日连续两次在网吧内趁他人熟睡时实施盗窃,分别盗走被害人李四(化名)的手机(价值2700元)及王五(化名)的手机(价值1150元),并将手机低价转卖。经公安机关迅速侦破,王五的手机被追回并发还,但李四的损失尚未挽回。
经查,张三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2022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次作案。法院审理认为,张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李四经济损失2700元。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为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的,构成累犯。张三,2022年刑满释放后不足两年再次盗窃,依法从重处罚。
坦白与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对累犯严惩不贷,对悔罪者给予改过机会。
赃物追缴与退赔
法院判决中明确要求退赔被害人损失,彰显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若财物无法追回,被告人需以经济赔偿弥补受害人损失,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涉案财物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法官提醒
法律不会纵容任何重复犯罪的行为。前科人员更应珍惜自由、遵纪守法,若铤而走险,必将面临更严厉的制裁。广大群众在公共场所也需要提高警惕,在网吧、车站等人员复杂场所,务必妥善保管手机、钱包等随身物品,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本案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帮扶教育,引导刑满释放人员回归正途,减少再犯罪风险,共同维护社会安宁。